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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郊街道“河长制”若干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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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南郊办2017148

 

关于印发南郊街道“河长制”若干工作

 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站所、社区(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文件精神,推进河长制工作常态化,我街道编制了《南郊街道河长制督察指导制度》(试行)、《南郊街道河长例会和报告制度》(试行)等若干工作制度,请认真落实。

 

附件:1.《南郊街道河长制督察指导制度》(试行)

      2.南郊街道河长办公室督办告知单

      3.《南郊街道河长例会和报告制度》(试行)

      4.《南郊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5.《南郊街道五水共治(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

6.南郊街道河长制剿灭劣V类水问责办法(试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171115  

 

 

 

 

 

 

 

 

 

 

 

 

 

 

 

附件1:

南郊街道“河长制”督查指导制度

                           (试行)

一、督查方式

河长制督查指导包括上级河长对下级河长的督查指导,上级河长、联系部门对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督查指导。督查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以明查与暗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二、督查频率

督查分为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日常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督查原则上每季至少确定一个类型的专项督查;重大事项督查原则上每季不少于一次。

街道河长办公室对社区级河长每季至少开展一次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河长制工作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二)上阶段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辖区河道整治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河长包干河道的水质变化情况;(四)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结果;(五)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各级河长和联系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督办单或约谈相关负责人,确保整改到位。

四、督查要求

1.督查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地反映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各督查单位、河长、联系部门要制定方案,精心

组织,周密部署,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2.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实事求是,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抓好整改落实,不得无故拖延或提供虚假材料,确保监督顺利开展。

3.各责任单位、河长、联系单位要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督查反馈意见函督办告知单的形式,及时反馈给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接到督查反馈意见函督办告知单五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河长、联系部门回复办理情况和结果,回复内容包括:督办情况是否属实,明确的处理时间、处理措施、下一步整改措施或承诺等。

4.街道河长办公室开展的督查工作结束后,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南郊街道河长办公室督办告知单等形式,告知责任单位,同时抄报所属辖区分管领导。

5.各级河长、责任单位、街道河长办公室要对反馈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促进项目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本制度由南郊街道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南郊办〔2017

责任单位

项目名称

督查时间

存在问题

情况说明

办理要求

办理期限

请社区收到本告知单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

面反馈我办。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南郊街道河长办公室督办告知单

附件 3: 

南郊街道河长例会和报告制度(试行) 

 

为全面推动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各项治水、管水、护水任务,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和分析河道治理工作进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河长例会指的是街镇级河长为专门研究所辖河道水质改善措施而定期召开的会议。也可采取述职形式,对上一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报告。

二、街镇级河长在 10 天一巡查的基础上,每月至少召集一次工作例会。街镇河长听取本级督查长、河道警长以及下级河长的工作汇报,对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小结,对下月工作进行部署,促进工作开展。

三、街镇河长听取有关单位和下级河长汇报前一阶段的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协调,根据实际指导下一阶段任务目标。

四、联系部门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根据河长在会上提出的意见出具工作联系单,与各相关单位做好衔接工作,紧抓落实,并负责台账的收集、分类和归档,报街镇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五、社区(村)河长应在每月末以报表形式,向街镇级河长呈交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六、社区(村)河长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末,向街镇级河长呈交本季度工作小结,并说明下一步工作计划。

七、联系部门督查长应督促月报和季报工作的落实。

八、联系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台账的收集、分类和归档。

九、本制度由南郊街道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4:

 

南郊街道河长制信息共享及信息报送制度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行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 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 号)等文件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共享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切实做好河长制信息共享,提高河长制相关工作的整体效能,提升河长制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南郊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河长制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的原则、公布方式、范围和频次等基本要求。

第二条 河长制共享信息应遵循依法公开、规范有效、及时完整、保障安全、服务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信息共享、公开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和河长制信息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河长制信息共享公布方式,指在主流媒体、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及河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等易被公众知晓的对外方式上公布河长制共享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合于河长制信息共享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主要是将河长名单、职责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开,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 信息公开内容及频次:

1.每年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布各级河长名单、职责;若河长

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公开调整后的信息并报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2.每年至少对行政区域内各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其所挂钩河

道保护落实情况进行两次及以上的通报;

3.应及时公开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

4.应当及时公开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重点任

务和重点工程等;

5.应及时公开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发布:

1.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

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4.与推行河长制工作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工作正常进

行或公平公正的;

5.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十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的内容,应当根据其特性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鹿城公务网、鹿城新闻网、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互联

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2.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政务微博;

3.报刊、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

4.信息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电子信息屏、电子触摸屏等;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通报范围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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