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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经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局机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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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局机关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局机关部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2月1日     

 

1.区经信局机关规范化运行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化管理,推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副职分工协作负责的运行机制。一把手全面主持、领导各项工作,副职协助一把手工作。

第二条 一把手召集并主持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副职召集并主持相关专题会议。

第三条 副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一把手报告;对有关重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一把手提出建议。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议事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主要采取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党组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本单位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以及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奖惩等工作。

(四)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批的重要事项。

(五)需提请讨论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党组会议有关要求: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凡提交党组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

(四)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

(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六)党组会议由本单位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存档。

(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重要问题、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

(三)研究决定财政管理以及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通报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有关要求:

(一)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按照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由一把手或由一把手委托副职主持。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行政一把手、各行政副职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副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一把手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有表决时,其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三)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应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送交单位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议题,并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办公室将会议的时间、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事先酝酿,并经一把手同意。

(二)调查研究。议题确定后,明确牵头领导,开展调查研究。对特别重大或影响深远的事项,应当实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三)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未经征求意见或反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四)讨论决定。会议应充分讨论,原则上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由原决策主体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如确有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修改或变更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不按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需提交有关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交的,追究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对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追究直接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  执行落实

第十三条  实行日常工作岗位责任制。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实行定岗、定员、定责,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工作举措,确保常规工作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重点工作项目推进制。根据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需要,按照重点工作项目化、工作责任网格化的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制度化推进。一般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重点工作项目领办制,分解经研究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健全实施一人为主、包干负责,一线协调、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科学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可设立临时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时间、力量和资源推进工作。

(三)强化跟踪督查,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务实高效推进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应急工作集中处置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重特大事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应急演练。危急发生时,必须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集中力量协调处理,确保应急工作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制。推行组团式、热线式、和一次性告知制等服务工作法,健全民情联系、民意分析、民生服务长效机制,打通联系服务对象“最后一公里”。

第十七条  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清理和规范各条线的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形成精简、高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立差异化、动态化、科学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切实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发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同时应加强和改进对街镇、园区的业务工作指导,一个月至少到街镇、园区指导一次以上,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得到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单位机关管理、工作、服务、财经等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九条  对存在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区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坚持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化学用结合,不断提高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

(1)党组理论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任组长。必要时理论中心组学习可扩大到单位中层干部。每年制订学习计划。

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组成员或指定专人主持。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学习会,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2)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每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每次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出席率和每位成员的年出席率不得低于80%。

(3)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学习以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各成员要按照学习计划妥善安排自学,包括完成“温州网络学堂”在线学习的年度学习任务。集中学习,要安排专人作中心发言,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理论报告。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和区级相关文件精神,每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1、党组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

2、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重大部署,严格对照党的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的要求,深刻进行对照检查,充分交流思想,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改进思想作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

3、党组成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上级有关重大部署,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改进思想作风,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使民主生活会制度化。

4、党组成员要坚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组民主生活会,倾听意见,接受监督。

5、党组民主生活会要安排专人记录。

(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严格按照区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来执行。认真执行“三定”方案确定的内设机构数和中层岗位职数配备股级干部,不准以各种借口私设内设机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和超职数配备股级干部。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组织人事纪律等制度。

(五)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要坚持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加强干部的培养、管理和关爱,提升整体素质,激发工作积极性。

(一)优化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队伍结构,注重引进和充实专业人才。

(二)加强股级干部培养锻炼。规范股级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使用、挂职锻炼等工作,特别是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在一线和多岗位锻炼干部,培养复合型干部队伍。

(三)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单位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一把手与中层正职、分管领导与分管科室、科室内部等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

 

2.区经信局考勤制度

 

为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优质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出勤。全局工作人员(包括编外人员)均须遵守上下班制度,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具体作息时间按区政府规定执行),每天分2次考勤,上午、下午各签到一次。

因公出差、下乡或参加会议不能按时签到的,须及时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核实后在备注栏注明事项。

因公外出,科室人员应事先征得科室负责人同意,中层干部征得各自分管领导同意,各副职领导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因公外出表上详细填写公出单位、公出事由和审批人。

2、事假。干部职工确因个人和家庭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均须事前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备案。一般人员请事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干部职工请事假应严格控制,未按规定履行请事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一律按旷工论处。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履行手续的,应事先请示同意,事后补办。请事假要扣除当日基本工资。

3、病假。干部职工因病需要治疗,一般人员请病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15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特殊情况事先不能履行手续的,应事先报告,事后补报。无病假手续以旷工论处。

4、年休假。干部职工年休假,要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合理安排轮休干部职工申请年休假的,一般人员请年休假2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2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年休假1天以内(含)的,报分管局长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5、补休假。法定节假日值班和非工作时间的突发值班,根据值班天数给予同等的补休天数(值夜班予以补休一天)。因临时突发或全局性的重要工作而加班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加班2小时以上的予以补休半天,通宵加班的予以补休1天,因日常性工作而加班的,不计为加班补休。补休假的审批手续参照事假。

6、其他事项。原则上在我局有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期间不安排年休假、事假、补休假,各种休假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婚丧假、探亲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等审批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事假、病假应先用个人年休假、补休假冲抵。区管干部请假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假期待遇

干部职工经批准请病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陪产假等,女职工请产假、哺乳假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落实待遇。

三、考勤奖惩措施

(一)迟到、早退处置

月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的,由各主要领导做诫勉谈话,并按每次20元扣除津补贴,扣完为止。

(二)旷工处置

被认定为旷工的,除了扣除每天基本工资外,每旷工1天,扣除年终奖金100元;累计计算。全年旷工累计5天(含)以上,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扣除年终奖金50%。旷工10天(含)以上扣除年终奖金。连续旷工15天(含)以上或年累计30天(含)以上者,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违纪追究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维护日常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玩电脑游戏、炒股票、上网购物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管理制度,被各级效能办督查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鹿城区作风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予以追责。

3.区经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经信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财务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坚守制度,处理好每一笔财务帐目。

三、财务人员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季与各科室校对一次相关线上的财务收支情况,各科室负责人要妥善安排资金使用,每月底做好下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

四、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温鹿财〔2017〕228号文件执行。若区级依据文件有变更,则按照最新的文件参照执行。

四、办公用品采购及管理

办公用品由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室组织验收登记,并由局内勤负责保管。固定资产的购置需请示分管办公室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办公用品购置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开据正式发票及清单,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五、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分配方案要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并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涉及支出项目,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财务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发放、调拨、盘亏、报废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科室,使用保管落实到人,科室负责人为责任人。经常性使用的固定产资产由使用者本人妥善保管,工作调动、退休或离岗时,必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非经常性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集中存放,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各科室按工作任务需要借用,并做好登记,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归还。

(三)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发现账、卡、物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固定资产的调拨、盘亏、报废,要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会计作账务处理。

七、财务审核制度

(一)全面执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3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批;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经费支出需经班子讨论,委托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审批;机关固定支出不受此标准限制。

(二)支出凭证需经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之后交财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报销。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报帐单据,不予报销。

八、其他事项

(一)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实行财务公开、定期汇报制度。办公室每月要向局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报送收支明细表;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汇报一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业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会计档案或泄露单位会计信息。

(四)加大对“三重一大”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五)若有财政体制改革涉及单位财务管理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区经信局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为了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动议。一般由分管人事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股级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向党组书记提出人事调整动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向区委组织部沟通汇报,由区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职数进行审核把关。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一般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

3、考察。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年度考核情况、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和酝酿沟通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组织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向党组汇报考察情况。

4、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位,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作人事说明,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任前审核。根据区委组织部中层干部提任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材料,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党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任前公示。

6、任前公示。经党组研究决定拟提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任职。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

5.区经信局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录用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编外,经区编办审批同意,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设立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办公室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招录

第八条  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用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拟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编外人员招聘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具体按照鹿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录用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编外人员的使用和考核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实行按岗定职,用人科室应将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告知上岗人员。新增岗位职责由各科室结合实际确定,并告知上岗的编外人员。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考勤按照局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对编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作出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使用或辞退意见,年底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续聘和辞退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满,经考核后符合续聘的,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经考核后为不合格的,由办公室提出辞退意见,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不予续聘人员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期间,因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及达不到岗位要求自愿要求辞职或因编外人员其它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30天报办公室,经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内,因机构调整、政策变化或区编办取消编外编制时,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予以辞退后,应与用人科室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章  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总额根据区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发放和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财务室从编外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区经信局干部职工慰问制度

 

一、工会慰问

1、工会会员因病住院的,慰问金1000元,原则上一年内不重复慰问。

2、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配偶父母,下同)因病住院的,慰问金600元,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慰问。

3、工会会员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4、工会会员直系亲属过世的,慰问金1000元。

5、工会会员生育的,慰问金1000元,一胎、二胎慰问标准相同。

6、退休、结婚等慰问按照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退休人员慰问

1、退休同志因病住院的,慰问金600元,原则上三年内不重复慰问。

2、退休同志过世,慰问金1000元。

三、探望人员安排

工会会员由其分管领导、其科室负责人及工会人员代表本局进行慰问,退休人员由局工会牵头,并同退休支部负责人代表本局进行慰问。

 

 

 

7.区经信局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内部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局保密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负责保密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制定的保密法规和各项保密规定,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条  对上级发来的涉秘文件应严格登记、传阅手续,要入柜、加锁,妥善保管,按规定应上交的要及时上交。

第四条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登记编号手续,复印件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条  文件等文书档案材料由办公室承办人员根据保密范围及时提出具体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密级。

第六条  企业项目申报、事项审批等相关业务档案和国防动员工作形成的业务档案由承办人员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保密范围提出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定密责任人)审批确定密级。

第七条  需要公开报道和在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承办人应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上传上网,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送交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第八条  工作人员对秘密文件的收发、送阅、移交、销毁等环节都应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秘密文件在送阅时,不得在领导办公室过夜。秘密文件的管理应坚持月核对、季检查、年终清退归档,如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并积极查找。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同意他人将秘密档案带出档案室,确需外借,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妥登记手续,借阅时限一到立即追回;如需摘录和复制有关秘密内容的,应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对所摘录及复制内容档案人员要进行核对并要求借阅人按密级管理,用后及时销毁。

  第十条  文印人员,承印秘密文件应检查是否有领导签字;复印保密文件需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负责办理复印件的登记编号手续;打印、复印过程中产生的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一条  机关各科室若发生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向上级保密部门及时汇报。

 

8.区经信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听取民意,高度关注民生,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通过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接受人民群众对经信工作的监督;二是落实党的有关政策,采纳人民群众对经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正确处理和解决经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加强对经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信访工作的方针是热情接待,热情服务,提高效率,坚持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信访工作的原则是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思想教育,维护法制和法纪;坚持谁分管谁负责,坚持首问责任制。

第三条  信访工作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程序:

(一)告知服务。通过局内告示牌及政府信息公开网将有关经信政策法规、以及我局的科室职能、办事流程告知外界。

(二)来信处理。办公室负责将收到的信件统一登记后,根据信件内容,送对应分管局长审阅。

(三)来访接待。根据来访问题,由对应分管局领导接待来访者,办公室负责信访的同志协助接待,如果涉及其他科室的,其他科室派人参加接待,并对来访者基本情况和来访简要内容进行登记,能答复本人的要立即答复;不能答复的应经过调研后及时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转办处理。所有来信来访,根据具体反应问题,呈相应分管局长阅批后,由相关科室处理,各类信访件在一周内必须分转有关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办理,转办之后办公室要跟踪催办,了解处理结果,做好办理记录。

(五)立案调查。对领导批示或上级交办的问题,办公室应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立案处理。经过调查,事实清楚,应给予正确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线上分管局长审批后,方可结案。

(六)答复。对处理完毕或需说明解释的来信来访,办公室应以口头或信函答复的形式,答复上访本人;上级转办信件,要向转办机关复信说明处理情况,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有结果、有回音。

第四条  信访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


 

9.区经信局公文收发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局公文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机关公文办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收文处理

1、收文登记。局机关收文,由文书人员统一办理,并及时准确、安全的做好分类登记。科室(下属单位)不直接受理文件,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或收到的文件,要交文书人员登记、收存,文书将收文整理交各领导批办。

2、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3、承办。针对阅知性公文,应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针对批办性公文,各领导在传阅完毕后在传阅单上签上姓名和时间,提出办理意见的,签署意见并明确责任科室或责任人。

4、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5、借阅。借阅文件要实行登记制度,文件只能借给局内科室(下属单位)使用,外部门只能查阅,不能借阅。凡借阅机密、绝密文件,在传达阅读范围内需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在传达阅读范围之外的,不得借阅。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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