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区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区廉政规定,修订了《鹿城区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鹿城区民政局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鹿城区民政局经费使用审批制度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18年1月22日
附件1
鹿城区民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资产使用效益,结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管理原则
(一)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统筹管理工作。
(二)认真把握固定资产的配置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登记和处置的管理规定。
(三)维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认真落实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分工,定人定员,专人负责保管和清查。
(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同时,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
1.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外购、调入、自行建造、改建扩建、融资租赁、接受捐赠等。
2.凡属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同时进行账务处理,增加固定资产。
3.单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根据基建财务收支审计报告审定的造价,增加固定资产。
4.单位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根据改建、扩建的支出、清理费用、变价收入等增加固定资产。
5.单位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根据调出单位提供的原始价值增加固定资产。
6.接收捐赠或以其它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办理移交手续或其它文件证明的资产价值增加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
1.财务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按照类别设置明细帐,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