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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鹿城区食品、保健食品 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CLCD60-2018-0001)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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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CD60-2018-0001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保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鹿城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开发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2018年3月1日

 

温州市鹿城区食品、保健食品

欺诈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精神,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推动社会共治,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一)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奖励:

1.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和进口食品、保健食品行为;

2.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3.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5.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3.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2.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5.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二、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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