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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点企业容错规定》的通知(CLCD60-2018-0008 )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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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CD60-2018-0008 

各所、科、大队、委、中心:

    现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企业容错规定

 

为提升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委发〔2018〕8号)、我局《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温鹿市监党委[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供我局内部参考,不作为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是指全区规上、重点招引及拟上市等企业。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优先综合运用指导、告诫、责令改正、警告等方式处理重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外,重点企业首次涉及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可予以责令改正而不予行政处罚:

(1)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发现及时改正的;

(2)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适当简化后未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的行为;

(3)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能及时改正的;

(4)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

(5)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6)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7)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8)企业自设网站(页)、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的互联网广告涉及非严重广告违法且广告点击、浏览量低于500次的;

(9)经营者采取谎称降价或者以虚假销售方式销售商品,但已向受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的;

(10)在自有经营场所悬挂宣传横幅、标语等简易形式的广告违法,经告知及时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11)当事人设计制作完毕的违法广告尚未公开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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