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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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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CC04-2017-0010

 

温教民〔2017〕9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意见

 

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办学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不断得到满足,民办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制约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仍然存在,直接影响民办学校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加强民办学校管理,推进民办学校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之举。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规范党组织的建设

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是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保证。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二、规范法人治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三、规范教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要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通知》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民办学校开设的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四、规范学校招生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民办中小学要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规模内,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各民办中小学须按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招生计划纳入年度事业计划,加强统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48人的标准。

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范围和方式。民办中小学应立足审批机关所在地区域,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普高对县域外招生按温州市教育局高中招生文件规定执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需跨县域招生,须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等报学校所在地市、县(市、区)教育局核准后进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录取。民办中小学在启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学校收费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温委发〔2013〕63号文件执行。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其捐赠收入需缴入学校专门设立的教育基金会,专项用于学校发展和奖教奖学等。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费标准,需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

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可按学习期限或周期收费。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六、规范教师管理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教聘请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浙外专发〔2017〕20号)进行管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维护民办学校间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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