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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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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部门站队所、各入园企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南郊街道办事处

                      2018917

 

 

炬光园区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23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温鹿政办〔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炬光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定位

炬光园区主导产业为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总部型工业企业,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信息服务产业及都市工业。入驻炬光园区的产业项目,需符合规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全部实行准入审核,并与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严格禁止各类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限制淘汰不符合产业要求和评定为C类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东以葡萄棚河为界,西到牛山北路,北至牛桥底河(S1线),南至瓯海交界的炬光园区。

三、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

工业用地招拍挂入园项目按照《温州市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准入管理暂行办法》(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执行。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事一议报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工业用地(厂房)司法拍卖

对被司法拍卖的工业用地(厂房),参与竞拍的企业入园需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产值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占地面积1亩折合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4.需为规上工业企业并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5.禁止食品加工、饮料制造、鞋(鞋材)、五金、家具、建材装饰生产等企业入园,但上一年被评为区功勋企业、市领军或高成长型企业、区工业50强企业及区属国有企业不受行业限制。经街道经济办对参与竞拍的企业入园进行审核,并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后,方可入园。

(三)厂房转让

转让交易的厂房,涉及违法建筑的应先整改到位,涉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先恢复使用功能。

受让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产值应达1000万元(含)以上(占地面积1亩折合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3.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4.需为规上工业企业并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受让方在交易前须经南郊街道备案,并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再办理交易转让手续。

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视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受让方控股的企业产业要求、亩均税收等条件按工业厂房转让标准执行。

(四)厂房租赁

1.各类工业厂房出租,一律应由社区审查并经经济办备案核准。

2.租赁入园企业需符合下列要求:

1)承租企业必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厂房出租面积在2000㎡以上的,应引入1家规上企业;

3)承租企业须为亩均产值1000万元且税收4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或列入小升规培育且年产值1000万以上的成长型工业企业;

4)园区内承租的制造企业,户均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低于标准租赁面积的相应提高税收产值标准;

5)符合条件企业需迁入南郊街道或在南郊街道新注册登记并正常纳税,且在承诺期内成为规上企业。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出租:

1)主体属于违法建筑的;

2)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

3)权属不清的;

4)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的;

5)同层出租给不同企业用于加工制造的;

6)未经环评或环评过期未重新办理的;

7)地下室用于出租的。

4.承租方须与南郊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

(五)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项目

为鼓励企业通过工业用地二次开发提升产能、扩大工业性投资和技改投资力度,园区企业进行工业用地二次开发需满足以下要求:

1.二次开发投资强度需达到亩均30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需达亩均34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或本年度亩均税收应达40万元(含)以上,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亩均税收应达46.9万元(含)以上,仪器仪表制造业应达42.4万元(含)以上。

2.工业用地二次开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出租;

3.需与街道签订工业项目管理合同。

(六)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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