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幼儿园:
现将《鹿城区教育局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18年5月22日
鹿城区教育局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民办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幼儿园的组织制度建设
1.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幼儿园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副园长、保教、卫生保健、财会等方面工作人员的代表以及幼儿家长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2.建立健全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做到专人负责,职权分工明确,加强幼儿园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二、规范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建设
1.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配齐符合相应职业资格和任职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保安、炊事员等工作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幼儿园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确诊排除传染病嫌疑前,暂停在幼儿园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2.幼儿园应当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教师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师德师风考核机制;引导和教育教职工爱护和平等对待学龄前儿童,不得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
3.幼儿园应当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重视提高教师待遇,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社保率要达到100%。
三、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管理
1.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满足幼儿的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和培养幼儿的兴趣和想象力,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等行为习惯和学习品质。
2.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3.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4.幼儿园应当选用经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课程资源和教师指导用书,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不得开设超越幼儿身心发展阶段的课程,严禁“拔苗助长”式的超前教育和过度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对经省级及以上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和课程资源进行园本化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