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有关街道,藤桥镇、山福镇:
为切实做好2018一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政策实施, 明确申办程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一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18〕16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扶持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温鹿政发〔2014〕69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城区加快推进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实施意见的通知》(温鹿政办〔2017〕1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鹿城区2018一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 以促进农机化全面全程高质高效发展、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力支持保障粮油及主导产业农业机械及设施装备需求, 着力加快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步伐,提升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 坚持重点导向,加大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支持力度,发展粮食、畜牧、茶叶、果蔬、山地运输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坚持绿色导向,优先发展节能环保、精准高效的环境友好型农机装备,助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坚持公开导向,强化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力度,确保政策执行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以下简称购机者) ,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保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的购机补贴需求;优先安排鹿城户籍购机者。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非鹿城户籍购机者在申请时需提供当地镇、街道出具的证明, 注明承包土地面积或种养殖业规模, 同时提交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并购置相应机具可以申请补贴;鹿城户籍在外地承包土地购置机具申请补贴的,需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证明才可以申请补贴, 须在本地完成机具确认后再将机具运到外地作业,且不享受区级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范围。
1、享受中央、省补贴机具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设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33小类76 品目(详见《浙江省2018一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2、对适合我区农业生产需求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农林水利局同意后,予以享受区级农机购置补贴。
3、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4、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按照浙农计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 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应按规定设置。 区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获得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中央补贴资金按《浙江省2018一2020 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规定执行,并随省公布的补贴额新标准随时调整 。
(二)省级补贴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精量(穴)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秸杆粉碎还田机及全喂入联合收割机加装茎杆切碎带抛洒装置和二次割刀实行累加定额补贴,享受省级农机购置补贴。
(三)区级补贴资金。购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推广许可的农业机械, 为本区农业服务, 并依法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 区级财政根据购置发票一次性给子总额的三分之一补助。
(四)中央补贴资金总额限制。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的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其中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 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调低补贴额, 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四、操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