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在我区的推广使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温州市鹿城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进一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应用创新券,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区科技局发放,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并以创新券为凭证向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在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计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专项经费。
第三章 支持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依法纳入鹿城区属地统计、归属鹿城财政片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创业者,以及市级以上创客空间企业。
第六条 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我区企业和我区区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向社会开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创新券应用单位。
第七条 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是由省级创新载体及经区科技局审核的我区企业和我区区级及以上其他创新载体为我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等形式,可参照科技部颁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内容确定具体范围。具体名单公布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合作双方需为非关联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对知识产权服务涉及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可申领1500元创新券补助。
企业向科技中介机构购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的科技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应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或鹿城区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省级或温州市级创新载体,开展的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项目的成果转化,该服务项目签订技术合同后,并经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考察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技术开发费的5%金额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一年使用成果转化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