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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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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8〕110号)和《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残疾抚恤金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2019年1月起无工作残疾军人按照鹿城区自然增长机制标准调整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其提高部分(按照鹿城区自然增长机制标准计算)低于上述国家提高标准部分的,按上述国家增加标准部分予以补足;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国家增加标准按照鹿城区自然增长机制标准调整(详见附件2)。

二、红军失散人员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按照基数的10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三、调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值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100%、90%、8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抗战、解放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补助

按鹿城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分别按照基数的(80%、75%、70%)比例确定(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

2018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六、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鹿城区2018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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