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正文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鹿城区区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温政办函〔2020〕25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实施方案》(温鹿政办〔2020〕47号)等要求,区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市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结合我区实际,对区级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梳理,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鹿城区区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清单修改完善本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请你们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大力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宣传力度,发挥行政裁决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区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温州市鹿城区司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区级部门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实施主体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

设立依据

行使

层级

依据名称

具体条款及内容

1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各级人民政府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县级

乡镇级

2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调处

各级人民政府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发生纠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个县范围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商解决;跨市、县范围的,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县级

   

乡镇级

3

采矿权矿区范围争议调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县级

4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1.【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2.【部门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办法和浙江省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示范文本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名称争议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由被争议企业(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被申请人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第四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名称争议诉讼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名称争议处理申请。

   

县级

5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3.《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1.【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鹿城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uchengqu/20210529/105900.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