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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目录清单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及处理方式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

4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首次发现其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首次发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首次发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自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上岗作业1个月内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

7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首次发现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剧毒品或者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外,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

8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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