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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郊街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朗读

各科室、社区、经合社,辖区部门站(队)所:

现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南郊街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依据

为预防和控制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辖区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危害降至最低。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全街道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企业自救作用。

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指挥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参与民主科学决策作用,依法依规实施救援。

5. 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发挥好专业兼职应急救援力量。

6. 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充分动员社会各界,主动参与应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调查

(一)风险分析

本辖区共有加工制造类企业310家、商贸型企业134家,其中,加工制造类企业涉及轻工(印刷、鞋服、打火机、眼镜、食品加工等)、机械、混凝土、汽车修理、客运公司等。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主要集中在工贸、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行业(领域)。同时,辖区内小微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突出,监管难度大;企业员工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高,是事故易发群体。

(二)现有应急资源调查

街道现配有一定数量雨衣、雨鞋、便携式工作灯、手提喇叭、救生衣、移动式发电机、排水泵等应急救援物资,用于辖区内工商贸企业火灾事故的应急抢救处置。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街道组织机构如下:

总 指 挥:金  生  街道党工委书记

常务指挥:麻剑玲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 指 挥:厉  震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林  喆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鲁  伟  街道纪工委书记

金辉华  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贾  嘉  街道党工委委员

成    员:由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根据预案的响应分级标准进行分级响应,并按照各类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和处置工作。

(一)启动本应急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二)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三)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工作。

(四)街道负责人、有关专家等参加、指导现场救援。

(五)及时向区政府和区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监控与信息报告

1. 街道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办。

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其第一时间向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街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1小时内报告到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 及时向区安委办、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应及时通报区外事侨务办、台办,并上报区有关部门。

(二)预警行动

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惩时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区安委办和相关部门。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⑤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I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事故灾难。

②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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