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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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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林业局

龙游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龙林〔2011〕88号

关于印发《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林业工作站、综治办:

为了扎实推进我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提升创建活动成效,根据《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龙游县林业局     龙游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根据《龙游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平安林区”创建活动评价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林区”创建以乡镇(街道)为对象,综合评价涉及林业的各项平安工作。经综合评价通过的乡镇(街道),由县林业局命名为“平安林区”乡镇(街道)。

第三条 “平安林区”乡镇(街道)创建采取申报制,每年进行一次;评定方式实行乡镇(街道)自评与县级核查验收相结合。

二、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报“平安林区”乡镇(街道)的条件:

(一)当年未发生下列重特大事项:

1、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及林地资源,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2、因涉林信访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3、因山林纠纷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4、重大林业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5、重特大森林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林业发展、林区稳定及生态安全的事件。

如发生以上重特大事项的,每年度由县“平安林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若所发生的重特大事项不应由乡镇(街道)负责的,则仍视为符合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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