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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文件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14年度(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下同)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调整提高保障标准
2014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上年度增加1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4%确定。2014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80元/月·人调整提高到528元/月·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32元/月·人调整提高到386元/月·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额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
(二)确定保障对象分类补差档次
农村居民分8档,即100元, 140元, 180元,220元, 260元,300元,350元,386元;城镇居民分8档,即100元,160元, 220元,280元,340元,400元,460元,528元。在具体执行中应认真按各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核查结果合理确定补差档次,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初审和公示。
(三)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1、根据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2014年供养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24元调整提高到480元,实行城乡一体化。
2、从2014年4月1日开始,院户挂钩人员基本生活费救助均按386元/月·人标准发放。
(四)普惠型儿童福利与分散供养人员供养
1、社会散居孤儿不论城乡按每人每月100元纳入低保,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足部分另行发放;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分别按城乡最高低保标准纳入低保,其基本生活费标准不足部分另行发放。
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困境儿童中二级以上重残儿童全部改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2、凡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人员供养分别按城乡最高低保标准纳入低保,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上年度我县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二、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1、凡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以内二级以上重残人员可申报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
2、凡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须优先按低保程序核定为低保对象并落实最高补差,一律不得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纳入重残补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