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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我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国家九部委162号令)、《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18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200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区的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住房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县城区低收入家庭是指凡具有本县户籍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下列城区居民家庭: 

  (一)县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的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原则上按照2008年、2009年、2010年底前基本解决人均收入在县城市低保家庭收入140%、170%、20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为加强对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龙游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建设、民政、发改、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审计、监察、物价、房改办、总工会、残联、街道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领导小组职责是研究和制订廉租住房保障的政策,组织、协调解决廉租房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房住房保障采取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相结合的形式。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家庭人口与住房面积相当的轮候制度。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定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部门按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并考虑承租家庭的承受能力综合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建设与保障    

  第六条  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县建设部门会同县发改、规划、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部门和县建设部门共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年度安排及落实,并按规定定期足额保障建设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收购、改建、新建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来源部分;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款;   

  (五)直管公房出租、出售及拆迁补偿结余部分;    

  (六)其他资金。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政府出资兴建、购置、改建的用于廉租房保障的住房;    

  (二)收回或腾退的廉租住房(或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     

  (四)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九条  对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发改部门应当给予优先规划、立项,土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对廉租住房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税收优惠、规费减免。     

  第十条  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三章  申请与配租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之内的证明;     

  (二)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三)有县城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对第(二)项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廉租住房的供求等因素,每年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适当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按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标准控制。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下列房产应纳入申请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含已转让、转租、赠与等);     

  (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含已转让、转租等);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拆迁补偿安置的实际面积核计;     

  (五)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六)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住房面积应一并核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如实填写《龙游县廉租住房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向申请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家庭全部同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2、县民政部门办理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件,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民政部门核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未解决住房或未进行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    

  4、现住房面积和产权性质证明;    

  5、申请家庭的书面材料;    

  6、其他特殊因素(如优抚对象、残疾人等)证明(须交验原件)。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及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起即视为受理。经调查初审后,街道办事处应签署意见并汇总后向建设部门移交申请资料。县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后,提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填写的《龙游县廉租住房登记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联合审核,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公示  经联合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建设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申请人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登记;有异议或投诉的,由县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定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轮候  已经登记的,根据廉租住房房源组织情况,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程序及个人申请保障方式等进入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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