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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17〕126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
完善龙游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的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快龙游经济开发区建设,持续深入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打好新型工业化攻坚战,增强经济开发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本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活力与压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共龙游县委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区两块”整合发展促进工业大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委〔2016〕74号)精神,现就完善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体制
对经济开发区(不含湖镇工业区块)实行“划定范围、核定基数、超收分成、欠收赔补、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定范围
1.以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税收为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
具体税种包括:增值税50%部分(含改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等收入。
对原属于其它乡镇(街道)的企业迁入经济开发区的,原收入基数留给乡镇(街道),超(短)基数部分与经济开发区财政按5:5分成(承担)。
2.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收入单独分成。
3.以下收入不纳入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范围:
(1)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等收入;
(2)对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单位,其优惠(减免、退税及财政贴补等)部分。
财政体制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税收体制等重大调整,收入范围需作相应调整。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以2016年经济开发区体制收入实绩为2017年基数。从2018年起,实行环比递增,递增比例按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执行。
2.支出基数:以上年末经济开发区纳入县财政全额保障的在编在岗人员,按照县统一的预算定额标准核定和调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预算。
(三)超收分成
1.体制分成:从2017年起,经济开发区财政体制收入超基数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经济开发区按比例分成,分段计算。具体分成比例为:
(1)经济开发区当年财政体制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即收入增幅≥当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3%)的,县级所得部分县财政与经济开发区按2:8分成;收入增幅超过18%以上的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