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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2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目标,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7〕1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二)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系统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