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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2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日
龙游县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保护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政发〔2017〕25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道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我县土壤环境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基本摸清,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到2030年底,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饮用水源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时间节点要求
到2018年9月,查明全县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
到2020年9月,掌握全县化工、印染、电镀、造纸、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1%,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完成市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积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调查资料和数据,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以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优先对省级农业园区内的土壤及农产品质量进行摸底,包括全县各示范区、精品园和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全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和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牵头部门:县国土局、农业局;责任单位:县财税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2)大力推进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部署要求,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重点行业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展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17年,基本完成“十二五”期间重点行业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场地排查。到2020年9月底,掌握本县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财税局、卫生计生局)
2.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依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全省农用地土壤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全省重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点布设方案》,结合本区域的产业特点,建立完善土壤污染物监测网络体系。(牵头部门:县国土局、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发改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做好国土、农业、环保、规划等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的信息共享,推动部门间经常性的数据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平台大数据在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中的作用。(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落实环境功能区域划分
我县总体定位为国家农产品主产区,根据《龙游县环境功能区划》,我县共划定了6大类23个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定位,保持环境功能目标,严格环境管控措施:以国家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地等为主体,加强我县南部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以主城区为辐射中心,优化中部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和工业区块布局,促进产业升级;保障中北部特色农产品主产区产地环境安全,提升部分中心镇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环境目标明确、要素配置合理、管控措施得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农业局、规划局)
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启动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类农用地范围的工作。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县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到2020年6月底,划定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上报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牵头部门: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
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
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对全县受污染耕地采取分类管控措施。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农田相对集中的乡镇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的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市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局;配合单位:县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
4.加强农用地工业污染源排查和整治
从提高耕地质量和农田环境质量、加强农产品安全性监管角度出发,开展农用地地力与环境监测,实现对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与耕地地力监测、评价、预警。组织开展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及周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物种类、产生量以及日常监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核实。对严重影响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并责令其对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牵头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5.严格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准入
粮食及优势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控制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及化肥农药施用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禁止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和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毒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关闭搬迁,并进行相应的土壤修复。对区域内现有的三类工业集聚点,要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提升,严控环境风险,逐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好关闭搬迁和土壤修复的长远计划。鼓励淘汰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产能相对落后的重污染企业,逐步改善农用地生产环境。(牵头部门:县农业局、国土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经信局、规划局、发改局)
6.严格耕地后备资源开发管理
从严生态功能保障区的开发准入,确需开发的要按照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功能保障区内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时,要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合理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牵头单位:县国土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县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牵头单位:县国土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
3.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
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建立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县国土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规划局)
4.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重点在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当将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纳入调查分析内容。(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四)强化工业重点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县政府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巩固《龙游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整合成果,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分区开发与保护的要求,减少矿采作业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加快推进矿山生态建设和修复。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和应急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企业按年度开展矿区土壤辐射环境监测。(牵头部门:县环保局、安监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3.深化重金属行业污染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