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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7—0013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99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三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龙游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制。
县环保局负责县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制订并严格实施洁水养殖计划。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饮用水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
县农办牵头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行政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与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区;负责饮用水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种植、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质量监测工作,对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饮用水供水单位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工作,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环保、卫生、水利部门通报。
相关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保护标志牌(界牌、告示牌)的维护;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并指导当地行政村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范围巡查;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管理机制;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和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县级饮用水水源主要为城区供水水源及备用水源,包括社阳—洪畈水库、沐尘水库。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主要为集镇、村集中供水水源,包括山门寺水库、黄泥坑水库。
第七条 社阳—洪畈水库为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设立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分为三段,第一段水域为洪畈水库库尾至洪畈水库大坝,长度为2.2km,陆域为水库沿岸集雨范围,面积1.97km2;第二段水域为洪畈水库大坝至社阳水库中间的引水渠,长度1.93km,陆域为引水渠两侧50米,面积0.22km2;第三段水域为洪村畈至社阳水库大坝,长度2.32km,陆域为水库沿岸集雨范围,面积7.49km2。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双溪口至洪村畈,长度8.15km,水域面积0.15km2;陆域范围为水库沿岸集雨范围,面积13.9km2。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源头(新铺)至双溪口,陆域范围为水库沿岸集雨范围,河道长度16.12km,面积59.7km2。
第八条 沐尘水库为县级饮用水备用水源地,设立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