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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6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城东
新区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城东新区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
龙游县城东新区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顺利推进城东新区村庄搬迁改造工作,规范征收补偿安置操作程序,保障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内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结合城东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改造范围
城东新区村庄搬迁改造范围:东至越园路,南至永安路,西至子鸣路,北至衢江,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龙游县征迁事务管理办公室
实施单位: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面积。有下列情况分别确认:
1.经审批已建成的房屋,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小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为准。
2.经审批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被征收户原始登记和现状,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3.被征收户因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的,按原始登记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和合法占地面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附属用房认定:
1.经规划、国土、综合执法、“三改一拆”办、乡镇(街道)等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的房屋;
2.根据“三改一拆”相关规定免予处罚的房屋;
3.经审批但超审批时限额,或未经审批自行修缮、翻新而改变原住宅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参照现行审批限额(小户1—2人占地80㎡、中户3-4人占地100㎡、大户5人及以上占地120㎡,层高三层),限额范围内超出证载面积部分的房屋。
4.符合建房户资格,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其建筑面积在现行审批限额内的部分。
5.土地证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上明确为附属用房的。
(三)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且又不符合附属用房认定的地面建筑物或加层房屋,按违法建筑认定。
四、产权户分类及相关规定
产权户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
(一)基本产权户
基本产权户是指参照现行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且拥有合法产权房屋的被征收农户。被征收人产权有下列情形的分别确认:
1.征收范围内农民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属集体土地性质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主体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
2.产权证、土地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的,因历史原因未分开办理证件,属于同一个基本产权户,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
(二)其他产权户
其他产权户是指除基本产权户外,其他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户,按以下三种产权类型分别进行安置补偿:
1.第一类为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或该产权人的儿子均已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农户。该户符合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员随产权人安置。
该类产权户可以选择除联排和叠排房票以外的其它安置方式;其安置面积,以公寓安置为基准,采取安置面积与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对等置换,同时结合封顶托底原则确定公寓安置面积。
封顶办法:原合法建筑面积超出280㎡,按280㎡进行安置;
托底办法:原合法建筑面积不足130㎡的按130㎡,人均不足65㎡按人均65㎡进行安置,就高选择。
2.第二类为在征收区域外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权户。该类产权户在征收区域内拥有的合法主体房屋,参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执行。
3.第三类为在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产权户。该类产权户征收区域内的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三)“四世同堂”且只有一处合法产权的家庭,可以将第一代按人均65㎡的托底政策单独计算安置面积,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
五、安置人口核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但不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下列人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
(3)正在服刑人员。
2.入赘招婿且户口已迁入该村人员(入赘条件为纯女儿户,且每户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
3.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龙游县域内,且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
4.长期居住在本村的政策性转非人员(主要指下放知青上调随迁、千分之一点五转非、顶职对迁及随军转非等),所在户至少有1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5.本村农民出嫁至居民,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6.外村农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的,本人及其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7.夫妻均为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的,其子女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8.本村农业人口婚娶的非农配偶户籍在龙游县域内,其非农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9.离婚户籍回迁至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外嫁女(包括农嫁农户籍未迁出离婚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入安置人口:
(1)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
(2)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以书面依据为准);
(3)离婚满二年或一方已再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有实物房改或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的人员;
4.本村农业人口婚嫁外村农业人口,其户口属于应迁未迁出的人员;
5.世居本村的招商户口转非、土地征用转非人员嫁至外村农民的人员;
6.在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为本村农业人口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1.已婚娶或招婿(户口迁入)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增计以最后一代为准,不重复计算);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余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到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5.子女均未列入安置人口的家庭。
(四)父母核定为可安置人口,其财产已全部划归子女名下或其他原因无房产的,列入子女户中计算人口。
(五)被征收户安置人口列入或增加人员,被征收人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1.户口凭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2.独生子女凭卫计部门证明;
3.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凭民政部门证明;
4.“再生育”凭卫计部门证明;
5.符合房改条件但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凭县房改办及工作单位(社区)证明。
(六)被征收农户安置人口核定截止时间以公告日为准,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安置人口均不变动。
(七)在公告日前夫妻离婚已满2周年,至少有一方已再婚,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确认其产权后予以安置,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按原产权户安置。
六、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补偿,其标准:
1.经相关部门处罚的按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未作处罚的按重置成新价的80%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给予补偿。
(六)违法建筑不作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拆除(腾空交付视作自行拆除)的,给予清场残值补助。清场残值补助按框混200元/㎡、砖混150元/㎡、砖木及其他120元/㎡计算。
七、安置方式与安置房
本次搬迁改造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货币安置、公寓安置和房票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本户实际情况选择公寓+货币或房票+货币两种组合安置。
公寓安置点为子鸣小区和端礼路以东的端礼小区(暂定名,下同),实行就近安置原则;房票安置点为端礼小区,房票安置包括联排房票、叠排房票、跃层或平层大宅房票。
八、安置面积计算
被征收人的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及选择的不同安置方式所对应的安置系数进行计算。
(一)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按该户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数参照城郊村农民建房可审批占地面积(小户1—2人80㎡、中户3-4人100㎡、大户5人及以上120㎡)乘以安置系数计算,7人及7人以上的大户按人均公寓保障面积65㎡为基准计算,选择不同安置方式的结合相应安置系数换算。
(二)安置系数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
2.被征收人选择公寓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5;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其中选择联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选择叠排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2;选择跃层或平层大宅房票安置的安置系数为3.5。
(三)安置面积计算
1.被征收人货币安置面积=核定安置人口数对应可审批占地面积×3,或核定安置人口数×65÷3.5×3,就高选择;
2.被征收人公寓安置面积=核定安置人口数对应可审批占地面积×3.5,或核定安置人口数×65,就高选择;
3.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