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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7—0002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5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地质
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三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龙游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市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止工作重要指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2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努力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农民异地搬迁等相关政策实际,现就我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坚持“以人为本”的防灾理念,按照“主动减灾、积极防灾”和“避让搬迁为主,搬迁与治理相结合”的工作要求,遵循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应搬必搬的原则。
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帮扶、资源整合、梯度推进的思路,坚持结合新型城镇化、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统筹安排安置区块,引导群众向县城、中心镇、中心村集聚,积极推行公寓式安置。结合农民建房政策,多样化安置以减轻农民的负担,实行跨乡镇、村的安置。
二、搬迁对象和条件
搬迁对象是指经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农户。
(一)搬迁对象为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所有户籍人口,以2017年3月1日止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准。但以下几种类型未在截止日期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内的,可认定为搬迁对象:
1.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2.因就学转为非农户口的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3.服刑人员;
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尚未迁入的农业人口(结婚证);
5.该文件实施前出生人员(文件实施前死亡人员不计入);
6.配偶、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房改、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7.涉及应分户未分的,参照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发〔2015〕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相关人员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收回被骗取资金,并交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经享受过农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扶持政策之一的;
2.依法应当注销户口而未注销的;
3.以套取扶持政策为目的,将户籍关系迁入搬迁范围的;
4.已经异地重建,原住宅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其他附属建筑不得分户安置);
5.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三)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让搬迁对象认定由县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三、搬迁安置方式
符合条件的搬迁户采用公寓安置、迁建安置(乡镇村)、货币安置三种方式,由安置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公寓房安置(县级安置小区)和货币安置的,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一)公寓安置。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晨北小区等今后新建安置小区选择公寓式住宅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安置满5年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入市交易)。公寓安置购房面积限定1人户60㎡、2人户80㎡、3—4人户100㎡、5人户以上(含5人)120㎡,在限定面积范围内的按安置小区安置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购买。
(二)迁建安置。包括在乡镇级安置小区(点)集中安置、以及零星使用村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拨用土地,原则以联排式建设为主。建房审批面积参照我县农村居民建房相关政策执行。对经济条件差,单独建房困难的鼓励搬迁户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
(三)货币安置。对县内外有住房或能自行解决住房的农户,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四、补偿政策
(一)选择县城城市规划区内的晨北小区等今后新建安置小区公寓安置的,每人补助20000元。
(二)选择乡镇级安置小区(点)集中迁建的(一个乡镇一个点),每人补助15000元,其中选择公寓式住宅迁建的,每人再增加补助3000元。
(三)选择零星安置或其它安置方式的(购买其它人的旧房),每人补助12000元。
(四)选择货币安置的,每人补助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