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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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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2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4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保障监督工作所需的装备和经费。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

(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六条  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督事项的办理,可以就特定监督事项组织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交叉监督。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疑难复杂的监督事项,可以请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指导帮助。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八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下列事项列为监督重点:

(一)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情况;

(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

(三)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明确要求开展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制度。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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