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7〕15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县“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地沟油”治理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非食品原料管理制度,推进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要加大餐厨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投入、研发、培育和推广力度,大力积极推进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力争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协调配合和执法联动,实现对“地沟油”和相关产业链的全程监管;要强化督查指导,及时通报情况,督促整改落实,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开展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遵纪守法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 号)精神,切实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以下简称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非食品原料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把非食品原料处置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范畴,将“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各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非食品原料,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由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企业统一收运、集中处理;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在符合防疫条件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或者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专用回收容器,建立处置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产生的废弃油脂依法进行处置,并记录数量及去向。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内的食用油经营者应把好食用油进货关,查验食用油供货方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提倡有条件的餐饮单位采购非散装油。(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