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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5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经办流程,加强审核把关,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0〕2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办法的通知》(龙政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府办牵头召集,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组成。联席会议的职责是:各参加单位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会商研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
第三条县有关部门、涉及被征地的乡镇、街道、行政村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经审核确认的材料表格,要有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签字。乡镇街道劳保所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责任单位要确保参保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参保程序公开规范,确保实现人地对应、到户到人、即征即保。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参保程序和职责分工
(一)核定土地征收面积(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乡镇、街道)。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被征收土地地类、被征收耕地总面积、村集体所有未承包到户的被征收耕地面积,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通知书》(附件1),并抄送县社保局和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及时通知到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