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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14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游县政策性粮食库存
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13号)和《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粮食安全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粮安办〔2019〕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浙江粮仓”。
(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大清查,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粮食储备安全的长效机制,为政府完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基础。
(三)清查原则
1.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2.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3.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大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4.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全县范围内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三)清查内容
1.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等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不含成品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情况。
3.政策执行情况。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及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清查按照前期准备、企业自查、县级督查、市级普查和国家抽查、汇总整改5个步骤开展:
(一)前期准备(3月31日前)
1.建立协调机制。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县经信、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见附件),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我县实际,对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2.准备相关资料。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县经信局负责向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我县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县农发行向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供清查时点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如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做好相应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明细登记、货位平面图绘制,由承储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要准备好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整理好业务资料,准备保管分户账、保管总账、会计账、统计账、银行资金台账、进出库文件依据及票据、粮食质量检测档案及检测报告、粮食溢损申报资料,做好粮堆形态整理,便于测量清查。要做好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企业自查(4月20日前)
承储企业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工作指引》全面开展自查,对所有储粮准确测量粮堆体积、粮食容重、单位体积粮食重量,核对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货位明细表、囤头卡等数据是否相符,实物库存与账面数是否一致。政策性粮食质量扦样和检验工作根据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承储企业需保存各项原始工作数据,认真填写工作底稿,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同时书面报送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三)县级督查(4月30日前)
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企业自查督导工作指引》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扎实展开自查,做到督导检查全覆盖。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排查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同时,对企业工作底稿及上报大清查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进行复查,排除错误数据,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配合市级普查(5月底前)和国家抽查(6月20日前)
市级普查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浙江分公司牵头检查。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承储企业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县大清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承储企业要认真做好接受国家抽查的准备。
(五)汇总整改(12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