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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4-2018-0001
龙游县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暂行细则
龙教成职〔2017〕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龙游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可以申请按照民办事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县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学校(包括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登记条件
第四条 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除符合《龙游县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有与其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办学场所;
(三)学校为省等级幼儿园、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省特色示范高中、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标准未评定但具备上述办学条件,并经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到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到学校所在地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六条 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具体按照《龙游县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名称。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教育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总”等字样,应当与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名称中的教育业务领域,应依照国家相关教育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明确;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幼儿园等。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在筹建期间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按照“×××学校(园)(筹建)”名称进行登记。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据办学许可证核准登记,并且不得超过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对于筹建阶段的学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统一核准登记为“负责×××学校(园)的筹建工作”。
(三)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举办者出具的商业银行存款证明,或是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或财务审计。筹建阶段民办学校的开办资金在申请登记时,可暂按注入资本进行登记,筹建完成后应以其净资产作为开办资金。中小学校及以上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300万元,幼儿园开办资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的意见,教育或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教育或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