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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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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135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4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4.2  预警

4.3  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5.5  应急信息发布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总结报告

6.3  恢复重建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装备、物资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社会动员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县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龙游县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3.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的县政府副县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副指挥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县国土资源局、县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委、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3.2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决定重大抢险方案;决定调派抢险队伍、抢险设备和物资;执行省、市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关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发生中型、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省、市应急工作组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落实各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示、命令,负责实施、协调并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联络、接待等各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县应急办:负责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署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舆论引导响应机制,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各项工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有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指导配合相关单位和地方做好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县农办: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所需的通讯设施建设和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紧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因地质灾害县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及时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交通设施。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组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县农业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应急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文广新局:在县委宣传部的协调领导下,做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急报道协调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县市监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县旅委:负责指导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负责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抢险被压埋人员,实施应急排险工程。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相关成员单位。

3.4  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1.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灾民安抚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援组:由县卫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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