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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4-2018-0002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引导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特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办学。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等证照,应当放置在培训机构主要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不得将招生和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实施。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二、规范收费。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收费应开具国家规定的票据,并全额存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