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各相关单位:
《龙游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31日
抄送:县府办,胡益峰副县长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8年 10月31日印发
龙游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范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龙政办发〔2018〕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城区范围(东至东环线,南至城南路(包括高铁站前区块),西至西立交,北至衢江)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企业及车辆的管理考核工作。
二、管理考核机构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对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进行日常监管和考核工作。
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基本要求
1、对企业的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范围需满足建筑垃圾运输需求。
(2)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3)在龙游具有与车辆相匹配的封闭停车场,可租赁。停车场内应设门卫室,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视频监控接入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平台),场地道路硬化,出入口设过水池、冲洗平台、抑制扬尘装置等配套设施。
(4)在龙游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5)具备完善的行政、安全生产、车辆设备、扬尘控制及保洁、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
2、对企业车辆及设备的要求:
(1)所属车辆车厢长度不应超过5.8米,轴数不超过三轴,且符合《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龙政办发〔2018〕1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
(2)所属车辆、设备注册在本企业名下,并在公安、交通等部门取得相应证照。
(3)企业所属车辆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印企业名称、标志、编号,粘贴反光标贴,安装顶灯和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安装自喷淋降尘系统,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相应数据信息接入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平台。
3.对企业从业人员的要求:
(1)有与规模相匹配的专门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管理人员。
(2)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应与企业车辆、设备至少按1:1的比例配置。
(3)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驾驶、操作人员每个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交通安全培训。
4.遵守建筑垃圾运输行业自律公约,并服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行业管理。
四、考核及计分方式
考核采用扣分制,采取日常监管和不定期的专项督查考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计分考核周期(时间为1月1日——12月31日),运输企业考核周期总分分值设定为100分。若在一个年度内企业累计扣分已达到总分值时,立即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处理期满后,重新开始计扣分,且该年度企业考核分为0分。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加未达到总分分值的,该企业年度考核分为100分减去年度累计扣分分值。同时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扣分周期。
住建局将在每月15日前公示上个月各企业扣分分值,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上年度企业扣分分值及考核分数。
五、考核计分标准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擅自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每次扣50分;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雇用不具备条件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辆车扣10分;
3、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每次扣20分。
4、企业法人代表、办公场所、运输车辆变更后,未及时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的,每次扣5分;
5、无故不参加建筑垃圾管理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的,每次扣5分;迟到、早退的或不遵守会场纪律的,每次扣3分;
6、超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扣15分;
7、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执行相关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扣5分(如施工工地硬件设施不符合标准、公司管理未达到要求、未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管理等);
8、卫星定位、密闭加盖装置等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上路运输的,每次扣3分;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每次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