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县委办〔2013〕56号)、《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县委组〔2015〕29号)、《关于从严规范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县委组〔2016〕60号)精神,经局党委研究,现就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统一报局党委审批。县管干部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费用自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1),申请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在外停留时间、费用自理情况等。
(二)审查审批。由单位(科室)对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并征得局分管领导同意,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局党委对申请人的出国(境)时间、事由、目的地、费用自理情况等进行再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1.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2.在重大政治事件和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斗争中犯有错误的;
3.刑事案件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出国申请提出时,尚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或正在党纪或政纪处分期间的;
5.违反我县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有不良记录的;
6.影响当前重点工作推进的;
7.有其它原因不宜因私出国(境)的。
(三)后续管理。回国(境)后10天内,干部职工应将所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局人事教育科保管,并将《住建系统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登记表》(附表2)报局党委。
三、纪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