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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0—2020—0008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20〕28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Ⅱ区域集体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龙游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龙游县Ⅱ区域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涉及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Ⅱ区域范围包括:龙洲街道山底村、曹家村、白坂村、柳村村(城市环线外部分)和兰石村(城市环线外部分);东华街道下杨村(城市环线外部分)、上杨村、横路祝村、高仙塘村、十里铺村(城市环线外部分)、张王村(城市环线外部分);湖镇镇范家村、张家埠村、杨家村(城市环线外部分)、马报桥村寺底袁自然村、隔塘村上田铺自然村、曹垅村;模环乡琚家村、凤基坤村、虎龙村、大治村、白马村、湖塘殿村白路岗和下平山自然村、西元村西元和狮子型自然村、王北斗村牛岗自然村;小南海镇下章村(城市环线外部分)、新山水村与雅塘村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城市环线外部分)、汀塘圩村(城市环线外部分);詹家镇詹家村、浦山村、前游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以及石亘村(龙丽高速以东部分)。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本办法所指城市环线为:东以316省道(东环线),南以315省道,西以九里立交桥320国道向北延伸,直至与316省道相连接形成的闭环道路。
第三条 乡镇(街道)作为Ⅱ区域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并指导村级组织做好房屋征收基础性工作。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Ⅱ区域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县征迁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除补偿安置政策。
县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公安、司法、林业水利、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编办、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以被征收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时,须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等事项进行公告。
第五条 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六条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二)进行装修装饰或抢建抢种的;
(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 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资料。
第八条 房屋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四证一表”为依据,经审核认定后分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等。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合法建筑面积。证(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认定程序
1.资料收集。实施单位需收集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有关产权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审核。依据收集的相关材料,结合房屋现状对被征收人产权进行审核。
3.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结果应用。审核确认的面积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九条 安置人口核定。安置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军官、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
3.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有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5.其他可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四)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均不变动。
第十条 征收红线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完毕后,被征收人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土地征收主体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对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及装修装潢等进行征收补偿。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