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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0—2020—0007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20〕27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Ⅰ区域村庄
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龙游县村庄搬迁改造依法、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游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目标:为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实现人口集聚、土地集约和资金节约,持续促进由土地城镇化向人口城镇化转变,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实现城市功能、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城市形象全面提升。
第三条 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的要求,依法保护农民住房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房产权益、提升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权益。
第四条 适用范围:龙游县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涉及征收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实施办法。
Ⅰ区域范围为:东以316省道(东环线),南以315省道,西以九里立交桥320国道向北延伸,直至与316省道相连接形成的闭环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乡镇(街道)作为村庄搬迁改造的实施单位,负责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实施搬迁改造所涉及的面积测定、人口核实、委托评估、合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县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搬迁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对未能达成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县征迁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除补偿安置政策。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村级搬迁改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搬迁改造基础性工作,包括统一村民思想、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编制改造初步方案、初步核实搬迁改造范围内的人口情况、房屋面积、选择评估机构、协调纠纷等。
县住建、发改、财政、综合执法、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民政、卫健、生态环境、文广旅体、编办、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城市环线内村庄搬迁改造工作。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实施程序
(一)申请。村两委班子意见统一,同意实施村庄搬迁改造,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委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改造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同意后,报县征迁主管部门审核。
提出村庄搬迁改造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2.行政村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3.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对本村进行改造的决议。
(二)编制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县征迁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各行政村的申请情况和年度用地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搬迁改造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控制规模。
对列入改造计划的行政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项目为单位编制村庄搬迁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报县资源规划部门审定。
(三)编制实施方案。根据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搬迁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
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材料:
1.各行政村申请资料,所在乡镇(街道)的审查意见书;
2.搬迁改造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
3.搬迁改造其它有关要求。
(四)审查批准。相关部门对村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Ⅰ区域村庄搬迁改造的顺利实施,必须依法征收搬迁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予以补偿。
纳入搬迁改造的行政村,由县人民政府将征收改造范围、征收目的等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发布后,相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相关事宜:
(一)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手续;
(二)市场监管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三)县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手续。
第九条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户口迁入,分户;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新建、扩建、改建、分割、赠与、抵押、租赁、典当等行为;
(三)进行装修装潢的。
第十条 本办法以被征收产权户(以下称被征收人)为安置户进行安置补偿。参照现行建房户资格认定条件及产权人户口性质,将产权户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组成人员随产权人安置。
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村如实申报征收补偿依据等材料。申报材料如下:
(一)《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和抵押典当合同等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征收面积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农民建房审批表(以下称“四证一表”)及其他有效权属证明为依据认定。由乡镇(街道)成立调查小组,对征收区域调查摸底数据进行登记汇总,由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人员组成核实小组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分合法主体房屋、附属用房和违法建筑等。
(一)具有“四证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凭证的,按照证(表)上面积确认合法主体房屋面积,审批表上面积大于实际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二)面积确认程序
1.乡镇(街道)现场调查小组到征收区域逐户调查登记,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四证一表”、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法院裁定或判决产权文书;
(3)房屋修缮的批准(备案)文件;
(4)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凭证。
2.核实小组进行审核确认。
3.张榜公示。对经核实的产权面积进行公示,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有异议的产权,需进行复核。
4.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核定。安置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或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军官和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读研究生,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2.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户口、土地征收农转非人员;
3.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员;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
3.在国家、集体企业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员。
4.已享受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安置、货币安置等政策的人员。
5.其他特殊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4.纯女儿户中仅有一名未婚女儿且已达法定婚龄,其他女儿均已外嫁且户口已迁出的。
(四)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均不变动。
第十三条 村庄搬迁改造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