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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级有关部门:
自200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工作开展以来,我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普遍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要求,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大部分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仍有少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畴。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凡是列入《危险货物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包括成品油、剧毒化学品、工业气体、油漆、油墨、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并按有关要求准备资料,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成品油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应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其他应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申报须知见附件)
二、关于申报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我省的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因此未经省局定点,一律不予申报;申报成品油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必须先行取得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和百货商店(场)不得经营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国防军工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工具用成品油;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剧毒化学品。
三、关于农药经营单位申报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农药经营单位要求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8月31日前开展安全评价工作,11月30日前完成安全评价整改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和农业、供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农药经营单位的摸底工作,同时指导督促农药经营单位做好危险化学业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确保许可证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申报工作的,将视为无证企业予以查处。
四、关于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查处。经营除农药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尚未进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的,一律要停止违法行为,不得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在此期间要积极安评整改,抓紧时间按有关要求准备申办资料,尽快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工作;涉及搬迁、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注销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设备、库存产品,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备案;尚未进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程序,仍继续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按要求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审批时的经营、储存条件,如增设储存设施、增加经营品种、降低安全条件等,必须事前经发证机关审批,否则视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关于有关单位的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做好对经营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经营单位申报许可证,并做好油漆涂料、油墨、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行政职责》的规定,积极配合、督促企业申报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并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无证成品油经营,由经贸部门负责查处;无照及超范围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其他有照无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负责查处。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报须知
二OO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市安委办,区府办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