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海渔[2007]79号
项目用海意向审查意见
温州市建筑材料总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要求在龙湾区灵昆镇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件杂货码头区(2号地块西首)建设码头工程用海意向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温州市龙湾区海洋功能区划》,结合温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温政发[2005]79号)精神,我局对该项目用海意向审查意见如下:
一、龙湾区灵昆镇瓯江港区灵昆作业区件杂货码头区建设码头工程使用海域符合《温州市龙湾区海洋功能区划》所确定的主导功能,拟用海区域内没有设置其它海域使用权。原则同意项目用海选址。具体码头设计应符合港航部门统一安置规划的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委托资质单位开展该项目(工程)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你公司应在项目(工程)开工建设60天前向龙湾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海域使用权申请书》及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2、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
3、相关的资信证明;
4、可能影响周围其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初步协调意见;
5、有关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6、有关补偿的承诺文件及补偿协议;
7、其它需说明的材料。
四、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本审查意见有效期两年。
温州市龙湾区海洋与渔业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