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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教计〔2008〕68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教育系统50万元以下基建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龙湾区教育系统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湾区教育系统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基建 招投标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
龙湾区教育系统50万元以下基建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教育系统内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校舍新建、危房改造、破旧房修缮、校舍装饰、水电安装和学校围墙、道路、绿化、运动场地修建等。同时,也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采购中介代理等招投标活动。
(二)有必要进入招投标的其它项目。
(三)自行招标项目: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下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校舍修缮、装饰,花坛、道路、围墙修建及填土、绿化等一般也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若情况特殊,招标人可以自行议标,协议发包;也可采取由校方备料包清工或点工的形式组织施工,但必须有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学校基建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同时必须将议标方案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同意后实施。
二、招标方式
(一)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工程招投标(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学校私自发包,严禁把校舍工程发给无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严禁把工程肢解分包。
教育局所属单位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若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报教育局党委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但必须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者实施邀请招标。
(三)学校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原则上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如有必要,将邀请区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小学(除实验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也可以由乡镇(街道)和学校共同组织实施,进入各所属乡镇(街道)招投标平台。
(五)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六)招标的施工图纸、投标单位的资质及筛选、招标文件、预算(标底)的编制必须要经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核。
(七)局所属单位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开标、评标、决标等各环节)受局纪委监察室的全程监督。
(八)公开招投标的适用方式:
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一般应采用“明标暗投”的方式,即经项目市场调查、专业评估后,确定项目出租出让或采购的价位标的,在开标前对招标项目设定最高限额,投标人根据项目的限额标的自行暗投报价,并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公开宣布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最优投标报价者为中标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备案后,可采取议标程序,一般采取多家参与并对资质、业绩、信誉度、报价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中标人。
三、基本程序
(一)交易申请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向局招投标职能管理科室(计财科)提出交易申请,填写“招投标项目交易审批表”,并附具体招投标交易方案(含投标方式、投标人条件等)。
局招投标职能管理科室(计财科)应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进行审查、备案。
标的由招标人或委托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预算确定。
(二)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编制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发布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发布招标公告。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在龙湾教育网站、局政务公开栏及招标人所在地公告栏和宣传栏等有关媒体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接受报名
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公告规定资料参加报名。由招标人负责报名登记工作。报名结束后,即刻上报局计财科备案。
(五)资格(质)审查
招标人和局招标职能管理科室(计财科)应派专业人员共同对所有参加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应向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和技术资料等。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等资料可以酌收工本费,对于开标或竞标后将图纸等文件资料退还的,招标人应退还工本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开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的的,标的必须保密,设立标的的方法,一般应采用复合标的法或保密制作标的法。
(六)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计息)。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在决标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还或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七)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根据招标项目情况,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进行招标答疑。
(八)投标
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质)条件或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质)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筑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投入的机构设备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启封。投标人不足3个的,一般情况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3.投标文件未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投标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而未声明其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一个投标人分体同投一个项目的同一标的);
6.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者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九)开标,或现场竞价
开标会议,或现场竞价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招标人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会议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会议过程应当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活动,并严格遵守开标会场纪律。投标文件必须符合规定和要求。主持人一般应当场宣布开标结果或竞价结果。
(十)评标
评标活动由专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实施。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的的应当参考标的。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前2名为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十一)中标及中标公示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在龙湾教育网站或局政务公开栏上和招标人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局招投标职能科室(计财科)应协助招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相关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局招投标职能管理科室(计财科)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或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局招投标职能管理科室(计财科)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擅自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十三)签订基建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
基建工程建设廉政责任书作为基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终止。
四、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