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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报销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龙湾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经费报销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机关  报销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十三日印发

                            打字:项素芬    校对:张静


龙湾区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学历 (学位)教育经费报销规定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报销办法,调动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积极性,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根据温财行〔2005〕1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培训费凭据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有关费用按温龙财发〔2002〕48号文件规定报销。

  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学位)的国民教育或党校教育的(参加同等学历教育除外),其费用由报销制度改为助学奖励制度,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需提供相关学历或学位证书和学费凭据),其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等)不再给予报销。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取得大专学历的,奖励4000元;

  2、取得本科学历的,奖励6000元;

  3、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0元;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费用自负,单位不予奖励。

  四、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博士研究生学习的,按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资助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通知》(温组发〔2002〕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不予奖励。

  六、各类培训和学历(学位)教育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七、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商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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