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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工作各方主体责任的通 知
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节能建筑的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等法规规范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3、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要求。
3、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并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之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5、节能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按照B.0.1/2/3填写分部、分项及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三、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特点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立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加强对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3、应当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建筑节能监督,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二OO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