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大力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08〕175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拓市场、保增长”的工作要求,现对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积极推进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工业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在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促进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重提高第三产业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着力优化我区产业结构,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
二、实施对象
(一)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符合分离条件的,可进行分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工业企业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由社会闲散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的,可由工业企业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
(二)安装成本占比较高的工业生产企业,如钢结构房、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等生产企业,可将安装劳务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安装企业。
(三)对于工业企业内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研发等业务,可单独剥离出来,成立相应子公司。
(四)对工业企业内部的维修、修缮、安保、洗衣、洗浴、卫生医疗、幼儿育养以及经营性质的餐饮、娱乐等业务,可分离出来,成立专门公司。
(五)对工业企业闲置的资产和剩余劳动力,可组建相应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公司。
(六)其他工业企业可从主业中剥离出来,并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循序渐进,依法实施。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要逐步推进,不能一蹴而就。要按照“成熟一家、辅导一家、分离一家”的思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中率先实施。同时,分离工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无论是企业分离的过程,还是分离后的发展,都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不搞“一刀切”,要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实际,认真选择好行业和企业对象,重点抓住物流、营销、安装、研发、后勤服务等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点环节,着重从“产业链”、“附加值”、“规模化”上下功夫。
(三)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企业是分离工作的主体;各部门要明确自身职责定位,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做好引导工作,激发企业对分离工作的积极性,但不包揽企业内部事务。
(四)政企双赢,注重实效。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要按照“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发展中求增量”的要求,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双赢”,在“企业成长、政府得益、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上找到最佳结合点。一方面,要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减轻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另一方面,要对实施分离工作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确保有利于增长地方财力。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分离工作顺利进行,区政府将建立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地税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财政、地税等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同时,通过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或例会制度等形式,定期通报情况、交流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深入调研,积极试点。各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企业开展专题工作调研,摸清有意向且符合分离条件的企业数量、行业特点、经营方式、产值规模、发展趋势、分离重点等情况,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握工作主动权。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选择1-2个行业特点优势明显、带动作用强、配套服务需求大的龙头骨干企业进行先期试点,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三)落实政策,强化激励。按照“边试点、边探索、边研究”的原则,针对试点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由区财政地税部门牵头,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各地做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订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及措施,并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激发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同时,通过完善区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对分离工作任务完成好、成效明显的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发动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对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深入企业调研,摸清底数,并通过走访企业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搜集问题建议。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兄弟城市先进经验。建立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实施意见。
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阶段(2009年第一季度)。选取分离意愿强烈、符合实行分离条件的混泥土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进行试点。财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国税、地税部门主动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前期辅导工作,帮助企业拟定分离方案;工商、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在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为分离工作搭建良好平台。
第三阶段: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第二季度开始)。在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区政府择期召开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经验交流会,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并树立典型,进一步动员发动,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同时,对推广工作成效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测算、考核,逐步完善政策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实现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和地方财力可持续增长意义重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明确提出:“细化深化专业分工,鼓励生产制造企业改造现有业务流程,推进业务外包,加强核心竞争力,同时加快从生产加工环节向自主研发、品牌营销等服务环节延伸”。省财政和国税、地税部门也就整合政策,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作出了规定,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和地方关系,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任务重、牵涉面广、时间跨度长,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合力营造高效、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财政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做好涉税政策的制订、宣传、辅导和服务工作,并主动与财政部门共同研究问题,确保目标一致;发改部门要将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与产业规划、项目引进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做好相关政策协调工作;经贸部门要结合工业经济运行调控职能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规划、房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开辟绿色通道,帮助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分离后企业数据统计及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向企业广泛宣传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的、意义、内容、对象及相关扶持政策,及时总结经验;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优势,加强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宣传,及时报道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区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通过加大对全区推进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的督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工作进度和完成质量,使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龙湾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计划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龙湾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计划
时间 | 工 作 内 容 | 工作要求 |
2009年 1月 | 1.在继续深入调研、走访企业、收集问题的基础上,听取企业外出考察的情况介绍和分离意愿; 2.确定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重点领域,上报拟分离企业名单。 | 1.做好引导工作,激发企业对主辅分离的积极性; 2.建立沟通渠道,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
2009年 2月 | 1.主动帮助试点企业做好涉税事宜的前期辅导; 2.建立主辅业分离工作督查制度。 | 1.增强试点企业分离的主动性,让企业在分离过程中得到实惠; 2.提高分离工作的效率。 |
2009年 3月 | 1.制定和上报主辅业分离的实施意见; 2.认真测算试点企业的分离前后的税负变化,帮助企业拟定分离方案。 | 1.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2.切实减轻分离企业负担,实现企业更好发展。 |
2009年 4月 | 1.积极宣传落实上级有关工业企业发展服务业优惠政策; 2.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 以高效、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和政策支持,增强试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信心。 |
2009年 5月 | 及时总结我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做法及经验,发挥舆论优势,积极营造推进分离工作的氛围。 | 宣传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 |
2009年 6月 | 建议完善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支持,增强政策效应,为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 建立长效机制。 |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意见
主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抄送: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督查小组办公室,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