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了建立区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长效机制,规范挂牌整治工作程序,明确职责,保证挂牌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确定办法
上报区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的,必须是存在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的隐患,或者各辖区主管部门自行挂牌整治确实有难度需区人民政府或区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区级挂牌整治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且厂区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各辖区主管部门上报区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单位,要经集体研究确定,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名单,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如未按时上报或不报,报表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各辖区上报的具体名单汇总后,由区安委办组织核查,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发文公布。
二、整治要求
挂牌隐患单位是整改治理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明确具体负责人员,保证整改所需资金投入,并严格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各辖区主管部门是挂牌整治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联系挂牌隐患单位,定期指导和督促落实整治措施。
区安委办是挂牌整治的督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区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整治工作,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指导和监督整治工作,督促隐患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挂牌隐患的单位原则上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三、核销方法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完毕后,隐患责任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书面申请(申请需经辖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督办单位收到核销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督办单位向区政府申报,区政府根据验收情况予以核销。
采取全部、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隐患责任单位应向作出停产停业决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单位予以批复,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动。
对申请核销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审查不合格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继续整改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无法整改或者经第二次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问责主体
各辖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挂牌企业的整治工作。
区安委办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督办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监管范围的隐患,相关部门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整治过程中,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温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从重从严追究行政责任。
挂牌整治单位必须落实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严防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未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整治任务的挂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后续监管
区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监管期限,自区政府发文公布之日起,到区政府核销摘牌为止。挂牌整治单位摘牌后,各辖区主管部门必须将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时限一年。一年后,视同于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区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单位经整治后,若出现隐患反弹,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从严从重处罚,直至申请关闭。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挂牌整治 实施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