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龙湾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通过对我区农民购买家电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完善流通网络、改善相关服务等,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升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具有我区农业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确认)的所有人员,在经贸部门确认备案的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给予销售价格的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担负80%和20%。在实施家电下乡期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今后国家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件数执行)。
(二)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纳入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31日止。
三、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3)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4)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的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2.中标销售企业的营业网点需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经贸(交通)局备案,经区经贸(交通)局确认后,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二)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的组织工作,确保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2.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二是按规定开具正规销售发票,认真填写“家电下乡”产品相关信息内容。三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四是妥善处理投诉,各网点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3.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设立专柜,并配备专销人员。积极向农民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产品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但可以随成本下降及供求因素按低于中标价格销售。
4.销售网点要在家电下乡产品售出3天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对城镇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农民申领财政补贴的步骤:(1)在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2)销售网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提供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将标识卡上的卡号、产品编码的条形码和购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3)农户携带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购物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合作银行的存折或农资综合直补“一折通”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财政部门申请补贴;(4)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兑付给购买者。
五、组织与职责
为了加强全区家电下乡推广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张光羽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孙方忠、区经贸(交通)局吴向兵、区财政局贾黎春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柯斌祥、区公安分局杨乃亢、区经贸(交通)局瞿长凯、区财政局王晓春、区工商分局童凌志、区质监分局黄振绍、区国税分局李文俊、区地税分局沈节、龙湾农村合作银行黄文海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交通)局,瞿长凯兼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区经贸部门要做好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政策宣传和咨询、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要联合区宣传、公安、财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区政府,并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财政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到户,并安排落实本级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受理辖区内农民的家电下乡补贴申领工作。为便于兑付补贴资金,各镇(街道)要设立“家电下乡补贴专户”。各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农村合作银行“一卡通”储蓄账户;各镇(街道)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各镇(街道)对家电下乡补贴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家电下乡政策执行到期后,应当撤销“家电下乡补贴专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宣传、公安、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重视发挥镇(街道)和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共同做好家电下乡工作。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有关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
(三)广泛宣传。区经贸、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他们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四)加强监督。区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通力合作,加强对销售网点运作、产品质量和补贴资金兑付的管理、检查、督促等工作,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为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设立举报电话,分别为86968735(区经贸(交通)局)、85600836(区财政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主题词:商业 家电下乡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