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低收入农户创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低收入农户创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化农村合作“三位一体”建设,增强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能力,扶持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总体部署及相关政策,设立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为确保贷款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贷款条件
第一条 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本区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信用,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既无不良贷款,也无不良担保),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创业就业的项目;
(四)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2008年家庭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下,在区农办提供低收入农户家庭名单之列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
(六)符合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二条 贷款用途。用于能够带动家庭增加收入的种植业、养殖业、来料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投入。
第三条 贷款额度。对每个低收入农户发放创业富民贴息贷款金额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具体视借款人创业投入资金情况而定,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发、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形式发放。
第四条 贷款期限。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继续申请、周转使用。
第五条 贷款利率。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六条 贷款办理机构。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含各分支机构)暂时作为龙湾区办理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的指定贷款经办银行。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自愿申请。凡符合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条件的农户,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网点申请贷款,必要时由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提供其创业项目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调查。贷款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村干部配合。
第九条 贷款方式。创业富民贴息贷款须提供担保。
第十条 贷款审核。经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监督使用创业富民贴息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贷款流程。经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户的创业富民贴息贷款,按期还贷的给予100%的贴息,逾期还贷的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贴息实行“即付即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还贷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本金后所结算的利息,经办银行从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基金中扣划。经办银行须每季度将还贷利息清单报区农办、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创业富民基金
第十四条 创业富民基金。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基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每年保底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贴息、风险管理等。创业富民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最高贷款总额为创业富民基金的4倍。
第十五条 贷款风险金。对经办银行在办理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中存在的风险,采用经费包干的形式。风险金为每笔贷款风险的50%,但最高为年贷款累计额(不超过创业富民基金的4倍)的2%,按年结清,按以上标准从创业富民基金中扣划。下年度收回的,转入创业富民基金。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催收与管理。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归还,并及时将借款人、担保人不良信用录入个人征信系统,作为今后能否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申请贷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 贷款违约责任。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到期后,经办银行催收未归还的,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收回贷款本息,并取消贷款贴息和借款人今后创业富民贴息贷款资格。
第十八条 贷款管理与考核。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不良率达5%时,经办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贷款不良率降低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通过签订《还款承诺书》、对多次催缴贷款不还的借款人进行公告等形式,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确保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业务稳定有序开展。
第六章 各方职责
第二十条 区农办职责:宣传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业务,引导低收入农户正确理解政策;定期分析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运作情况,健全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损失补偿机制;会同区财政局,监督、评估承办银行贷款运行情况,如运行状况不良,及时调整承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职责:及时安排创业富民基金,加强对创业富民基金和贷款贴息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贷款累放情况调整创业富民基金存量。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职责:负责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其贷款额度和期限;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低收入农户创业富民贴息贷款单独设立台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和依法收贷;当贷款不良率较高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及时告知区农办、区财政局,待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主题词:农民 贷款 贴息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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