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
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浙安监管危化〔2006〕156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许可范围
在本区境内从事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物品,暂时不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监管范畴。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如经营地址、注册地址、许可范围、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和经济类型等发生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涉及储存场所发生变化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伴有变更申请的,以换证形式提出申请。已跨县(市、区)设立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单位,应在换证申请时进行分设,做到一地一证,分设出的经营单位均按照换证申请的相关要求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不得重复。首轮取证时只注明经营地址而尚未注明储存地址(含备货库)的,在换证时可要求注明储存地址。
二、首次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没有产权证明或产权为居住性质,需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属乡村建筑物相关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设有储存场所(含备货库)的单位,应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首先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并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如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还应提供批准书。
以上材料(除申请书、考核表和评价报告外)须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三、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
6、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和经济类型变更,上述第2、5、7、8、9、10项可以不提供,但须提供变更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同时“温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安评报告须上传。
四、换证申请行政许可资料要求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国家认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但“温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中安评报告须上传);
3、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协议)书;
5、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程序的需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
6、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行政许可申请程序
企业直接登陆温州市安监局网站,进入“温州市危化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打印申请表,向区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纸制申请资料。
六、审查和发证
现场审查工作由区安监局组织实施,除法人代表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和经济类型变更采用资料审查外,其他申请均为现场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考核表》和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符合条件的,窗口将予以发证。
七、此文下发后,我局其他文件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咨询电话:86968261 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危险化学品 乙种 行政许可 简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