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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文件
温龙科发〔2009〕27号
关于印发《龙湾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湾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龙湾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龙湾区科三经费管理办法》、《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区局协会商科技项目。
第四条 对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四)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区科技局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中介机构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中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中介机构资格由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定,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第八条 申请区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质;
(二)近三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执业记录;
(三)通过上年度年检;
(四)未有正在立案调查事项
(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人以上(含3人)。
第九条 审计工作要求:
(一)中介机构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组成审计小组,人数不得少于2名注册会计师,提前2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以便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二)审计小组审计时可以先召开有关人员会议,提出项目审计要求;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介绍,了解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作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三)审计工作应当认真查阅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相关资料。审计情况需认真做好记录。对纳入审计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原始凭证加盖审计专用章,注明审计用途。
(四)根据审计结果,同时向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是否予以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予以验收,并根据《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一般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当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应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合作协作与交流费等主要支出提供相关明细,由区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发生的费用纳入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预算,在科三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审计工作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时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在项目财务审计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项目验收 财务审计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温州工业园区发展总公司、温州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