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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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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地税局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市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60%扶持。

  (二)建立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财政补助挂钩机制。对各区每年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性企业的营业税地方财政分成后留市级部分,自各区实施分离工作起3年内,按30%比例由市级财政给予各区项目补助,并建立健全该项工作的考核机制。

  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分离后设立的动漫企业,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九)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权限规定报批减免税。

  上述税收扶持政策同时也适用于所有服务性企业。

  四、其他

  (一)建立工商、地税部门对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认证制度,确保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得到更好落实。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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