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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并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龙湾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人大2007年78号令)、《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7号令)、龙湾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温龙委发〔2010〕81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三资”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滩涂、水面及二、三产留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三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管,区级建立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与农业农经科合署办公。各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经济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村账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改名为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村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区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

  1.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2.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3.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4.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镇级“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第八条  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镇(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监管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开展审计监督,履行“三资”审计任务;

  11.规范镇(街道)、村“三资”档案及台账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掌握“三资”变动情况;

  4.审核各村“三资”原始凭证,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7.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9.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监管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帮助建立村级“三资”台账,并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三资”重大事项决议必须有代理会计共同参与;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部门和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8.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9.及时向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固定资产及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时,方案应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备案,并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承包、租赁、出让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资源在承包、租赁、出让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并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三年以上),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较长年限经济合同的,应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备案,并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镇(街道)审核,并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告结果。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全区统一管理,每个村经济合作社应按照“就近、便利”的要求,在当地农村合作银行的营业网点开设基本户,多余账户(包括定期存款)经核实后要做好撤销归并工作,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严格实行一个账户进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并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对尚在使用存折户管理的,必须撤销存折户并改为支票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借款必须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的村,经镇(街道)批准后,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三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对党员、代表外出考察旅游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镇(街道)批准,报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第三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实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限额审批额度由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做出规定,并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证明人证实,分管财务负责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批准。

  第三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报账员(出纳)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 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村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财务专用章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除报账员(出纳)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收支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报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收入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及统一收据存根。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三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固定资产、各类财产物资购建、转让、变卖,应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举债搞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向银行贷款或向他人借款的,须经村两委讨论,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及时清理回收应收款项及出纳中的挂账款项,化解村级债务。

  第四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催收,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四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土地征用应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土地征用台账,按实际征用实行逐笔登记。对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须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掌握资源状况,明确集体资源权属。村集体应加强对资源性资产的日常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确定专人管护,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加快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帮助村建立健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末应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定期清查,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四十五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及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农村“三资”档案室,购置档案柜,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室应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潮工作,做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月(年)末,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应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协议、移交清册、登记簿等农村“三资”资料,按有关规定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签字同意;特殊情况的,需经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四十八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保管农村“三资”档案资料满五年后,应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村经济合作社,并办理交接手续后长期保存

第五章  “三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在季后15日前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积极行使职权,参与农村“三资”的使用与管理,对“三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村负责人和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反映,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村经济合作社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直接向区级农业主管部门、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反映。

  第五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上级部门、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五十三条  镇(街道)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三资”使用、管理的审核把关,对“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镇(街道)报告。

  第五十四条  镇(街道)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

  第五十五条  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将“三资”的经营使用作为农村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十六条  区、镇(街道)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拓展“三资”网络功能,加强对“三资”的动态实时监管。

  第五十七条  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三资”管理专项检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中心负责人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镇(街道)经济综合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农村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三条  各镇(街道)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报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龙湾区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农村  集体资产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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