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龙湾区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村(居)安全生产监管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员)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区聘、镇管、村用”的管理机制,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市、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管员选拔聘用、业务培训、管理指导,运用监督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管员实施优胜劣汰。
第三条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的评定;实行绩效挂钩,落实有关待遇;定期组织业绩考核,适时兑现奖惩。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在村(居)两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全区各村(居)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管员。安全生产监管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热心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身体素质较好,道德品质良好;
(二)热爱安全生产工作,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教育、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知识,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三)户籍在所负责管理的村(居);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现担任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年龄可适度放宽;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现担任安全生产监管员的,且能胜任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可放宽到初中文化程度;
(六)退伍军人和村两委成员中符合条件的优先录用。
第三章 聘用和解聘
第六条 发布公告。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镇(街道)统一发布聘用公告,公开聘用条件、聘用时间、聘用程序和报名方法等。
第七条 报名。采取个人自荐或村集体推荐等形式,镇(街道)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第八条 考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教育、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报告等知识。
第九条 考核。镇(街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村(居)考试成绩前二名者开展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人际关系、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情况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聘用。
第十条 公示聘用。镇(街道)将拟聘用人选名单在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聘用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者,可以予以续聘。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岗的安全生产监管员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的,直接予以聘用。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的解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期已满不再续聘的,由村(居)或镇(街道)及时提出,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组织聘任,解聘的安全生产监管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安全生产监管员提出辞职的,应向村(居)两委会和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镇(街道)研究,同意辞职的,及时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在新任人选未确定之前,村(居)两委会提议报镇(街道)同意后,可临时指定一名两委会成员代为行使安全生产监管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解聘: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村(居)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处于全镇(街道)落后位置的;
(二)不配合镇(街道)、村(居)干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有严重失职行为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被查处的;
(四)所在村(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聘用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开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跟踪落实,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上报辖区内安全事故和组织抢险,并做好辖区各类伤亡事故统计,积极配合开展安全生产调查、宣传、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向镇(街道)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台帐,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宣传、会议等有关工作记录;
(七)协助做好上级安监部门、镇(街道)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报酬以本村(居)支部书记、村(居)委员会主任报酬的70%以上标准发放,奖励按年度考核结果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员的基本报酬和因工作需要产生的交通、通讯费等费用由村级支出。
第六章 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 镇(街道)应每年对安全生产监管员组织教育培训一次以上,并对教育培训结果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员在职期间,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自觉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员例会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办理制度、档案制度、业务培训制度、考核考评制度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镇(街道)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员考核办法,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予以奖惩。区财政局以人均每月不高于300元的标准拨付安全生产监管员考核奖励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