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龙湾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法院立案受理之后,经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应诉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应诉事务。
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委托的组织和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各相应的单位应在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承办应诉事务,应诉费用由各承办单位自行承担。
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区政府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应诉事务。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将材料转至相关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应诉事项。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就原告的起诉资格、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及理由等方面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五日内提出应诉意见,连同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区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应诉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第九条 法院通知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第十条 应诉单位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证据、依据以及案件有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一条 诉讼终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结案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对案件进行总结,向区政府和有关上级机关作专题汇报。
第十三条 区政府将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列入对相关应诉承办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对败诉案件,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温政发〔2010〕33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街道办事处的民事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诉讼△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