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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我办结合实际制定了《龙湾区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龙湾区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及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委会有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部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以实际行动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继续深化,采取严厉打击、严格治理、严密防范措施,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通过集中时段开展“打非”活动,坚决取缔和关闭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效遏制和消除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切实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迎接建党九十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相关部门“打非”工作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
1.安监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打非”宣传发动、信息汇总及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涉及“打非”联合执法案件的牵头部门;负责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及剧毒化学品采购、使用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打击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
3.质监部门:负责打击化工企业特种设备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为;牵头负责打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打击非法违法检验、充装和供应“螺丝瓶”的行为。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打击危险化学品运输非法违法行为。
5.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取缔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储存、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等行为。
(二)烟花爆竹
1.安监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负责“打非”宣传发动、信息汇总及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烟花爆竹“打非”联合执法的牵头工作;负责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黑火药等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打击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打击烟花爆竹销毁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打击涉及公共安全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
3.质监部门:负责打击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非法违法行为。
4.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取缔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打非”重点内容
(一)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
7.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故意拖延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隐患整治的。
(二)危险化学品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储存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的;
2.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设立审查的;
3.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的;
4.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
5.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计和设备设施选型的;
6.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7.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8.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或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生产的;
9.未及时申请到期换证,超过安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的;
10.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许可证件的;
11.未及时申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
12.列入搬迁关闭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停产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烟花爆竹行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无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工作步骤安排
根据全市“打非”工作统一部署,我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按照省、市、区方案的要求,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短信提醒等措施,迅速将“打非”专项行动的相关工作要求、内容传达到基层和企业,督促企业尽快行动起来,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行动,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社会舆论作用,督促非法违法企业及时停止相关行为,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二)集中打击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按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积极有效开展“打非”工作。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排查和整治。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能积极主动整改、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并停止违法行为和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查获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进行严厉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要积极主动争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应由其它部门打击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移交相关情况,并报告同级政府。
(三)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阶段(
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有效促进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开展“打非”回头看检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防止“死灰复燃”。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当前我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建设情况屡有出现,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有效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共同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非”工作合力。危险化学品“打非”工作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和苏浙沪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两个平台作用,加强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并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要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开展多层次联合执法和明查暗访活动予以重点打击,真正形成有声势、有效果的“打非”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有机结合。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依法抓住“打非”重点、关键环节,狠抓落实,通过点的突破促进面的提升。按照“四个一律”要求,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非法违法典型,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查处。各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和区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及重点内容,确保打击效果。
(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10〕23号规定,强化“打非”工作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建章立制,探求长效。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打非”专项行动中制度性、规律性的内容和措施、办法,力求“打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敢于面对“打非”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力求避免同类问题的出现和产生。要敏于收集“打非”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寻求应对之策,力求把问题和困难解决在初始状态,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细分表
2. 温州市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细分表
(危险化学品)
序号 | “打非”具体内容 | 数量(家、个) |
1 |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 | |
2 | 非法用工 | |
3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 |
4 | 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 | |
5 | 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 | |
6 | 故意拖延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隐患整治 | |
7 | 无证生产、经营、储存或超期、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 | |
8 |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三同时”设立审查 | |
9 |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 | |
10 |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擅自开工建设 | |
11 | 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变更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计和设备设施选型 | |
12 | 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 | |
13 | 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 |
14 | 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或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组织生产 | |
15 | 未及时申请到期换证,超过安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储存 | |
16 | 许可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许可证件 | |
17 | 未及时申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
18 | 列入搬迁关闭名单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停产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
温州市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打非”专项行动情况细分表
(烟花爆竹)
序号 | “打非”具体内容 | 数量(家、个) |
1 | 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 | |
2 | 非法用工、无证上岗 | |
3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 | |
4 | 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 | |
5 | 未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 | |
6 | 故意拖延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隐患整治 | |
7 | 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 | |
8 | 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 | |
9 | 无证生产、经营或超期、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 |
10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四超一改”( 超能力、超许可范围、超药量、超定员、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 | |
11 | 超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数量经营烟花爆竹 | |
12 | 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 |
13 | 退出生产领域企业“明关暗开”或违法藏匿黑火药等原材料,转移生产场所,从事地下非法生产 | |
14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未执行“两签”制度 | |
15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建立流向登记制度 | |
16 |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采购和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 |
附件2:
温州市龙湾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11年 月 日
行业类别 | 项目 分类 | “打非” 专项行动情况 | |||||||
检查企业(家) | 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条) | 经济处罚(万元) | 停产整顿(家) | 关闭取缔(家) | 经济处罚(家) | 追究行政责任(人) | 追究刑事责任(人) | ||
危险化学品 | 生产 | | | | | | | | |
经营 | | | | | | | | | |
建设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烟花爆竹 | 生产 | | | | | | | | |
经营 | | | | | | | | | |
建设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